西安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3-11-06西安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Xi an Veteran’s Sports Association (XVSA)。
第二条 本会是联系、团结全市老年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团体,是为广大老年人健康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西安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老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西安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在其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副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发动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全市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2、组织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
3、举办全市性的老年人体育比赛;
4、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5、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6、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对外交往,组织参加或承办全省老年人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区、县和各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合法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愿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而努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遵照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西安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有关部门、有关团体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的负责人员(正、副主席,秘书长);
3、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人担任顾问、名誉主席;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鉴于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特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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